烟草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1) 本月内销甲级卷烟1 000箱,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 800万元;零售卷烟10箱,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本企业厂庆活动使用自产卷烟5箱,生产成本3万元,对外不含税售价5万元。
(2) 发往某县A企业烟叶一批,委托其加工烟丝,烟叶成本20万元,支付加工费10万元(不含增值税),A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A企业没有同类烟丝销售);收回的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3)卷烟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50%本月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另50%本月生产领用。
(4) 同时,本月在卷烟生产加工中领用了一批外购B企业生产的烟丝。已知该批烟丝期初库存2万元,本月外购5万元,期末库存1万元。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级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乙级卷烟消费税为36%,定额税0.003元/支,每标准箱50000支。
对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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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11/09 22:12
借委托加工物资20
贷原材料20
借委托加工物资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
贷银行存款11.3
代扣代缴消费税(10+20)/(1-30%)*30%=12.86
借委托加工物资6.43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43
贷银行存款12.86
2023 11/09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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