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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金金老师,老师那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规定是什么情况下应遵循或者说应该怎么理解和执行呢?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11/01 21:16
王超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一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如何处理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如果这些资金符合该通知的第一条规定条件(即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那么企业可以将这些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不过,即使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这些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也就是说,这些资金并不是永远不需要征税的,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没有支出,那么就需要在第六年的时候作为应税收入进行计算。 同时,对于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为了鼓励企业合理使用这些财政性资金,如果这些资金被用于支出,那么这些支出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3 11/0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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