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年23号文与2011年108号文中关于缴纳国库的时间规定不同。108号文规定证券公司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两个文件都没有失效的情况下,时间冲突吗?此外,70号文是不是已经取消了原167号文规定的3个月自行清算期限规定?谢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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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3 | 提问时间:2019 07/09 11:53
不冲突,同学,预缴是7天,正常的按月申报是次月15日。
然后后面3个月自行清算是取消了。
2019 07/09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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