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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8年该企业申报的利润总额4000万元,相关涉税资料如下。(1)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1900万元,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5%。(注:该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无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2018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可抵免税额是()万元。(2)2018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3)2018年该居民企业子公司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税额是()万元。B1(4)2018年该居民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万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10/25 10:20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计算每个问题的答案: (1) 2018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可抵免税额是: 由于子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所以投资收益即为税后利润。 可抵免税额 = 1900万元 * 25% = 475万元。 (2) 2018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应纳税所得额 = 投资收益 + 境外已纳税额 = 1900 + 1000 = 2900万元。 (3) 2018年该居民企业子公司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税额是: 由于乙国预提所得税率为5%,所以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税额为:1900 * 5% = 95万元。 (4) 2018年该居民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是: 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 (4000 - 1900 - 1000) * 25% - 475 - 95 = 630万元。 所以,答案为:(1)475万元;(2)2900万元;(3)95万元;(4)630万元。
2023 10/2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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