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9年该企业申报的利润总额4000万元,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1)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
(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1900万元,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5%。(注:该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无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2)计算2019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1900+900
想请问老师,第二问这里的900是可抵免税额吗?为什么算的是可抵免税额,却可以用在第二问里面的应纳税所得额里面呀?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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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5 | 提问时间:2023 08/18 19:50
你好,学员
可抵免税额=1900÷(1-5%)×5%+1000×80%=900(万元)
可抵税额K=母间接承担子税J+母被预提投资税Z
1. J=(子经营税+子被预提投资税+子承担孙的税)×P
J=(1000+0+0)×P=1000×80%=800(万元)
Z=子公司税后净利润×P×预提所得税税率或Z=(子公司所得额-经营税)×P×预提所得税税率
已知分回母公司的投资收益1900万及预提所得税税率5%。
分回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未预提前投资收益A-预提税Z
假设乙税后利润为A,1900=A×80%-A×80%×5%或者1900=A×(1-5%)×80%得出A=2500
2. 因此可算出Z=A×5%×80%=100(万元)
3. K=J+Z=800+100=900(万元)
4. 倒推所得额:
由于子公司经营税为1000(万元)
因此推导出子公司税前所得=2500+1000=3500(万元)
2023 08/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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