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C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由A公司分期支付C服务款项。现A因故需要委托B公司代为支付C其中一笔服务款(A与B联名向C出具《付款说明函》),请教:税法上应该允许委托支付行为吧?A与B在《付款说明函》上明确:B给C付款后,C应开具发票给B。这样操作可否?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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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3 08/24 11:36
您好,这个是可以的,这样出具付款说明是可以的
2023 08/2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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