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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木制品厂为A县增值税般纳税人,2023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另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将上述外购已税素板50%连续生产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元。(3)委托乙厂加工B型实木地板,提供的素板成本为36万元,当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厂同类实木地板不含税售价为68万元。(4)将外购的材料成本为48.8万元的原木移送丙厂,委托加工C型实木地板,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当月加工完毕甲厂全部收回后,对外销售8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5万元,其余20%留存仓库。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保留两位小数)1.业务(2)中,甲厂应缴纳消费税多少万元?2.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多少万元?3.甲厂销售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多少万元?4.甲厂留存仓库的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多少万元?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04/27 19:30
向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才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25×5%=16.25(万元)。
2023 04/2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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