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售价和原材料中均不含有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和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
(1)12月5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150万元,已办妥托收手续,同日收到乙公司交付的一张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与应付甲公司款项的金额相同。
(2)12月20日,甲公司为租入某包装物支付给对方押金5万元。
(3)12月28日,向丙公司销售原材料一批,价款为80万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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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3/15 13:17
请问老师,这三项发生的税收如何处理?
2023 03/15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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