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售价和原材料中均不含有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和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2019年12月 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
(1) 12月5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150万元,已办妥托收手续,同日收到乙公司交付的一张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与应付甲公司款项的金额相同。
(2) 12月20日,甲公司为租入某包装物支付给对方押金5万元。
(3) 12月28日,向丙公司销售原材料-批,价款为80万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万元,为鼓励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丙公司于2月3日付清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1 12/26 09:25
你好,稍等,写好发给你
2021 12/26 09:28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