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售价和原材料中均不含有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和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1)12月28日,向丙公司销售原材料一批,价款为80万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万元,为鼓励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丙公司于2020年2月3日付清了货款。请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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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5/13 22:16
同学您好!分录如下:
12.28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90.4
其他应收款 2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
银行存款 2
2022 05/1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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