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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①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代销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020年6用1日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议,委托乙企业销售w商品500吨,合同约定乙企业应每吨600元对外销售,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500元/吨,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企业支付千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企业存放同内由于乙企业的责任发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企业没有义务向甲企业支付款。乙企业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企业,同时,甲企业也有权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的售给其他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2/07 16:55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甲乙双方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20年6月1日两企业签订代销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w商品500吨,每吨以不含增值税的600元销售,w商品的实际成本为500元/吨,乙企业销售后,甲企业可获得每吨600-500=100元的利润,此外甲企业按代销价格的10%向乙企业支付千分费。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企业无义务向甲企业支付款项,只有在乙企业存放过程中由于乙企业的过错导致w商品或丢失,乙企业才需要向甲企业拖欠补偿,乙企业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企业,甲企业也有权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售给其他企业。案例:甲企业决定在乙企业的帮助下把w商品运到一个偏远地区,但在运输过程中w商品发生丢失,乙企业应拖欠甲企业相应的补偿金额。
2023 02/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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