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3%。2020年3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500件,A商品的单位成本为每件350元。代销协议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A商品5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售给顾客,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售价的10%向乙企业支付手续费。4月1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A商品400件,商品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0元。当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6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乙企业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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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4/24 21:28
借发出商品175000
贷库存商品175000
2022 04/25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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