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代销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020年6用1日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议,委托乙企业销售w商品500吨,合同约定乙企业应每吨600元对外销售,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500元/吨,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企业支付千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企业存放同内由于乙企业的责任发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企业没有义务向甲企业支付款。乙企业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企业,同时,甲企业也有权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的售给其他的客户。(1)6月10日,甲企业按委托代销合同乙企业发出代销w商品(2)7月20日,乙企业将W商品500吨全部售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00元。款已收存银行(3)7月25日,乙企业将所代销商品的单交付给甲企业,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增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000元。(4)7月3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按合同约定除代销手续赞后销售w商品的代销商品款,同时收到乙企业开具的代销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企业均按实际成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1/22 09:04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问题不完整哦
2022 11/22 09:06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