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程师杰克受雇于美国总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到中国境内的
分公司负责工程筹建工作。2019纳税年度里,杰克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5
天,并从分公司取得了180000元(每月15000元,共12个月)的工资薪金。
其余时间杰克回国述职,同时在美国负责另一项目,从总公司取得了
200000元工资薪金。
关于在中国的居住天数,有如下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保持不变,即在中国境内居住185天;
方案2:安排一次回国探亲3天,使得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2天。
注:杰克无其他附加扣除事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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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2/05 13:34
针对杰克2019年纳税年度的情况,两个方案都有不同的税收计算结果。在方案一中,杰克依然在其所在国(中国)居住185天,他应根据规定,按国内工资总额进行纳税,当中包括薪金收入180000 元及外国收入200000元。而在方案二中,杰克通过出国探亲减少了在该国境内的居住时间,因此只需要按国内收入180000元纳税即可。综上所述,如果杰克想要尽可能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那么他应该采取方案二,即安排一次回国探亲3天,使得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2天。
拓展知识:纳税人在境外连续工作(或居住)满一年的,可以享受一年不计算个税的待遇,这被称为“一年免税”政策。
2023 02/0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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