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1日对外销售一批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代购货单位垫付相关的运杂费3万元,甲公司为销售该批货物发生包装物押金1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则甲公司因销售该批产品确认的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为多少?(写出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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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2/03 14:03
甲公司因销售该批产品确认的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销售金额-增值税税额-代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押金
=50万元-6.5万元-3万元-10万元=30.5万元
计算过程: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代购货单位垫付相关的运杂费3万元,甲公司为销售该批货物发生包装物押金1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故甲公司因销售该批产品确认的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为50万元-6.5万元-3万元-10万元=30.5万元。
2023 02/0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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