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纪念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4000元,将其全部用于集体福利。
(2)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100 000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16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汽车装饰物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0元;出租汽车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6200元。
(4)当月将本企业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一台机器设备销售,该机器设备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600元,甲企业未放弃减税。
(5)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本年5月购入的原材料(本年5月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5600元。
甲企业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年6月均符合抵扣规定。
工作要求
(1)计算甲企业本年6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本年6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甲企业本年6月的应纳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9:06
你好
第一个进项税额等于16000*9%
2023 02/01 19:10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