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2×18年12月20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收了一笔合同款,金额为5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作为合同负债入账。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收款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该合同款的计税基础金额是多少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30 19:04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计税基础金额=合同金额-减免的收入金额-应支付的增值税。考虑到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收的合同款500万元,假定没有减免的收入金额,则其计税基础金额为500万元,不论是否有应支付的增值税。 在收入确认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预收账款金额的税收处理比较特殊,既不构成当期收入,也不能拖入下期税收计算,而是作为延期确认的收入,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的所得税,当预收收入收取时,等于是把之前支付的税款得到返款,因此,在收取结算时,应把预收账款中的增值税部分减去,扣除后再申报报税。 拓展知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通过弥补亏损、减免税款等方式,扣除一定金额,减少所得税的缴纳负担。
2023 01/30 19:12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