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夏电器公司与北京某灯具商场签订了购销节能器材的合同。合同规定由灯具商场到华夏电器公司提货,但提货前应预付货款。双方同时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灯具商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间是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灯具商场作为申请方选定了一名仲裁员,并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华夏电器公司选定了一名仲裁员。灯具商场的上级公司也在某市,其所选定的仲裁员与公司签订有常年的法律顾问合同。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开庭仲裁。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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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3 01/24 17:17
仲裁委员会在这里的程序没有不当之处。根据《仲裁法》,原则上实体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实体之间自愿选择仲裁,是实体自主权的体现。灯具商场作为申请方选定了一名仲裁员,而华夏电器公司选定了一名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符合仲裁法规定,没有违反仲裁法。另外,灯具商场选定的一名仲裁员与其上级公司签订有常年的法律顾问合同,也不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所以,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没有不当之处。
拓展知识: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自愿约定,就其争议事项委托仲裁机构、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以仲裁的方式确定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有助于促进贸易活动,有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节约时间和金钱,营造诚实信用。
2023 01/2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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