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鞭炮、焰火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类型的鞭炮、焰火,2020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当月生产 A 型鞭炮1500箱,销售给乙商贸公司130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50元;其余200箱通过该企业自设
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80元。
(2)受托为县城的丁企业加工一批新型鞭炮,丁企业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800000元,甲企业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50000元,甲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其他相关资料: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
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企业业务(1)应激纳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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