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的6月发生如下生产经营业务:
1,购进的生产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0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普通发票)0.2万元。
2,为建职工食堂,购进钢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为15万元。
3,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载货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款2.6万元。
4,直接向农民收购的用于加工面包用途的小麦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30万元。(此处购进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
5,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50万元。
6,月底,因质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2/31 09:10
学员你好,问题不全的
2022 12/3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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