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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甲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在 B县和C市各有1个在建项目。B县在建项目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C市在建项目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0年12月业务情况如下: (1)在B县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01.8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4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在C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69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6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将2018年5月购人的一座位于C市的材料仓库转让,原购入时取得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220万元,转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价税合计金额275万元。(4)甲公司当月采购建材发生进项税额20万元(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桥、闸通行费4.2万元,取得通行费发票。计算:甲公司在B县、C市预缴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在C市预缴的不动产转让增值税、向A市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84785012 | 提问时间:2022 11/06 11:51
松松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会已过会计
(1)甲建筑公司在B县预缴的建筑服务增值税=(101.8-40)/(1+3%)×3%=1.8(万元) (2)甲建筑公司在C市预缴的不动产转让增值税=(275-220)/(1+5%)×5%=2.62(万元) (3)甲建筑公司在C市预缴的建筑服务增值税=(154.6-60)/(1+10%)×2%=1.72(万元) (4)甲建筑公司向A市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业务(2)销项税=154.6/(1+10%)×10%=14.05(万元) 业务(3)销项税=275/(1+10%)×10%=25(万元)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20×40%+4.2/(1+5%)×5%+20=8+0.2+20=28.2(万元) 向A市主管税务机关实缴增值税=14.05+25-28.2+1.8-1.8-2.62-1.72=6.51(万元)。
2022 11/0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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