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为一食品加工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均已进行用途确认。2021年9月从某农民处购入小麦,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总计50000元。2021年12月全部领用用于加工生产增值税税率为13%的产品。分别作出2021年9月和2021年12月的会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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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9/26 00:01
同学你好,9月时,借,原材料,455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4500元,贷,银行存款,50000元。12月,借,生产成本,45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500元,贷,原材料,45500元。
2022 09/26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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