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和相关计算机设备,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含设备销售额16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35万元(含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工具的进项税额2万元)。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按照销售额比重分摊进项税额,则该企业上述业务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为( )万元。
答案解析:
应纳税额=400×13%-35=17(万元)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税额=(400-160)×13%-2-(35-2)×(400-160)/400=9.4(万元)即征即退税额=9.4-(400-160)×3%=2.2(万元)企业实际负担增值税=17-2.2=14.8(万元)。
这里求的软件税额为什么要减去(35-2)×(400-160)/400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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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69 | 提问时间:2022 09/20 14:08
你好这里扣除设备部分,只有软件部可以即征即退
2022 09/2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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