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月,甲单位为了推进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评价工作,成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并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监督工作。为提高单位内部各部门沟通效率,甲单位决定由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同时分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②3月,甲单位根据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反馈,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流程和授权审批额度,其中采购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采购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采购业务的行政副职审批;采购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的,由行政一把手审批。
根据资料判断①和②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指出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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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8 14:16
①中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同时分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理由: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
②中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采购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的,由行政一把手审批。理由:大额资金支付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
2022 06/18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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