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1月,甲单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议决定,单位成立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担任,并由其全面负责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有效实施工作。
(2)2019年4月,乙单位接到甲单位安排的一项科研任务。因事项紧急,乙单位经单位领导班子批准后,直接用自筹资金950万元(规定限额以上)购置了一台专用设备。
(3)2019年7月,乙单位经甲单位审核,报该市财政局审批,用账面价值15万元的一辆小轿车与A公司的商务车进行置换。乙单位聘请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对其轿车价值进行重新估价,评估金额为10万元。
指出事项1至3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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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7 17:01
1.事项(1)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2.事项(2)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事项(3)无不当之处。
2022 06/1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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