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装修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
019年9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生产用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6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0.3万元,
(2)、购进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3.2万元.
(3)、仓库因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零配件,该批零配件账面成本为10.53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0.23万元,购进零配件和支付运输费的进险税额均于上月抵扣。
(4)、销售装修板材取得含税价款 226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26万元
(5)、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取得含税的销售额是20.6万元。该设备于2008年2月购入。甲公司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根据上述材料计算,甲公司2019年9月应纳的增值税额。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2 06/17 09:18
你好,请稍等,正在解答。
2022 06/1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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