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王某与李某订立借款合同,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1个月,当日王某以自有M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2021年4月25日,王某用该笔借款与刘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5月5日,王某将M房屋转让给孙某,孙某当日支付90%购买价款,双方于5月10日交接房屋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021年5月底,王某无力清偿欠付李某的款项,李某主张:1.将该项债权的利息与其欠付甲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款1万元抵销;2.由于王某将该笔借款投资于甲会计师事务所,李某有权代位行使王某在甲会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权利。
1.李某能否就M房屋向孙某主张行使抵押权?说明理由。
2.李某的第(1)项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李某的第(2)项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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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07 11:19
1.李某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22 06/0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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