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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林某、郑某于2018年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营卫浴洁具销售。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2)甲企业的全部利润由王某、林某、郑某享有;(3)李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外,甲企业的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特别约定。2019年发生如下情况: (1)王某与金某共同投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主营业务也是卫浴洁具销售。 (2)林某拟参与选择承办甲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李某以林某系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为由拒绝。 要求: (1)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设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拒绝林某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2 05/23 16:49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法律允许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 (2)王某设立乙公司的行为合法。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3)李某拒绝林某的理由不合法。 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林某有 权为之。
2022 05/2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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