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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赵某、钱某、孙某各以货币出资10万元,四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乙企业委托加工一批货物,乙企业未向甲企业支付10万元加工费。由于李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乙企业借款8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乙企业请求支付10万元加工费时,乙企业认为李某尚欠其借款8万元,故主张抵销8万元,支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1.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约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的约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说明理由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6/14 16:41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允许自由约定,并且尊重合伙协议的约定) (2)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法律不允许自由约定) (3)乙企业不能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022 06/1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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