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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没有约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欲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给合伙人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对于甲向乙转让的部分财产份额无优先购买权,对吗?
84784965 | 提问时间:03/28 16:31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在没有特定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甲向乙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时,丙作为其他合伙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题干中的说法“丙对于甲向乙转让的部分财产份额无优先购买权”是正确的。
03/2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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