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林某、郑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协议对有限合伙人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1)1月,王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甲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给乙银行借款20万元。
(2)3月,李某发现林某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同类业务,挤占甲市场份额。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业务,遭拒。
(3)4月,郑某退伙,从甲企业取得退伙财产5万元。8月,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所欠到期货款30万元。因无力清偿,甲要求郑某承担5万元债务,郑某以其已退伙为由拒绝。
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给乙银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业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债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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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2 05/26 21:05
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银行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债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022 05/26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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