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注册会计师对与银行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后,认为相关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据此减少了函证的数量。
(2)被询证者丙银行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给A注册会计师,经检查A注册会计师未发现回函被拆开的痕迹,据此认为该回函可靠。
(3)鉴于对占其他应收款余额80%的10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发现错报,A注册会计师推断其余20%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也不存在错报,无须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甲公司的客户丁公司从未就应收账款询证函进行过回函,因此A注册会计师未对该部分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通过替代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作为充分的记录。
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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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8 | 提问时间:2022 06/07 08:55
(1)不恰当。即使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也不可以减少函证账户的数量。
(2)不恰当。该回函不能被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丙银行直接书面回复。
(3)不恰当。选取特定项目不能推断到总体。
(4)不恰当。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不实施函证的理由。
2022 06/0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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