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装修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酒店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以上业务均为甲公司主营业务。2021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适用的手续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乙公司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至12月31日,乙公司已将上述商品全部出售,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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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2 06/02 16:11
1借发出商品6000
贷库存商品6000
2022 06/02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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