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19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70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
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返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
至2×19年6月30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8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400元。剩余200件退回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入库。
编制甲公司相关业务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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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0 10/12 19:35
1.借发出商品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2020 10/12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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