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产设备制造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以自产设备投资于乙电子电器制造企业,投资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00元。当年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0元。要求:
(1)请写出甲企业此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
(2)甲企业对此项投资业务确认的所得若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3)若甲企业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乙企业取得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4)若甲企业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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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8 | 提问时间:2022 06/01 11:49
(1)甲企业以设备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00
贷:库存商品1400000
(2)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甲企业设备投资应确认转让所得=2000000-1400000=600000(元),可在2021年至2025年(分5年),每年分别确认1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故2021年应进行纳税调减480000元。甲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乙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3)乙企业取得的设备的计税基础,如果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应按设备公允价值确定,为2000000元。若乙企业取得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税基础应为2260000元。
(4)5年内转让或投资收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应一次性确认剩余部分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20000×4=480000(元)。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022 06/0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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