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公司于2020年发行金额100元的优先股,合同规定丙公司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股日前一工作日的股价。丙公司将发行的优先股确认为权益工具。
2、戊公司为庚公司的母公司,为激励员工,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20年1月1日,戊公司与戊公司100名高级管理人员和庚公司20名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份支付协议。协议规定:戊公司向120名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服务满3年;符合行权条件后,每持有1股股票期权可按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1股戊公司普通股股票,在行权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失效。
1.丙公司对该金融工具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戊公司和庚公司的股份支付交易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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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8 | 提问时间:2022 05/31 16:16
1.丙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因转股价格是变动的,未来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可变的,实质可视作丙公司将在3年后使用自身普通股并按其市价履行支付优先股每股100元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强制可转换优先股整体是一项金融负债。
2.(1)戊公司股份支付交易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理由:戊公司是结算企业,并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根据准则规定,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庚公司股份支付交易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理由:庚公司是接受服务企业,且无结算义务。根据准则规定,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022 05/3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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