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符合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有关条件,上期末无加计抵减额余额。
(1)取得认证服务收入价税合计为106万元。
(2)购进一台办理认证业务用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并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万元。
(3)支付认证服务的广告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
(4)销售一台2016年10月18日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设备,含税售价1.13万元。
(5)销售一栋2013年11月1日自建的办公用房,含税售价105万元,甲公司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要求:
(1)计算甲公司销售办公用房应纳增值税
(2)计算甲公司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甲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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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5/25 19:06
(1)甲公司销售办公用房的应纳增值税=105÷(1+5%)×5%=5(万元)。
(2)甲公司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6÷(1+6%)×6%+1.13÷(1+13%)×13%=6.13(万元)。
(3)①甲公司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3%+1×9%+5×6%=1.69(万元);
②甲公司本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69×10%=0.17(万元);
③甲公司本月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6.13-1.69=4.44(万元);
④甲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44-0.17+5=9.27(万元)。
2022 05/25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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