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实木地板厂从油漆厂购进油漆200吨,取得增值税专票注明货款200万元、税额26万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40吨,注明货款56万元,另支付不含税运费5万元,取得专票;原木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A地板加工厂加工成实木地板,取得增值税专票注明加工费6万元、税额0.78万元,该厂收回实木地板时A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无同类实木地板售价)
3.该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领用继续加工高档实木地板,当月生产实木地板3000箱,销售2500箱,取得不含税价980万元
4.将自产高档实木地板100箱赠送给C企业。
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5%
①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准予抵扣进项税
②A地板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
③赠送给C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④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⑤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⑥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2 05/21 22:21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加工成实木地板,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6×10%=5.6(万元)。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A加工厂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56×(1-10%)+5+6]/(1-5%)=64.63(万元)。
A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4.63×5%=3.23(万元)。
(3)根据业务3计算出每箱高档实木地板的价格。
每箱高档实木地板的价格=980/2500=0.392(万元)。
该实木地板厂将自产高档实木地板100箱赠送给C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0.392×100×13%=5.096(万元)。
该实木地板厂将自产高档实木地板100箱赠送给C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0.392×100×5%=1.96(万元)。
(4)业务1:进项税额=26万元。
业务2进项税额=5.6+5×9%+0.78=6.83(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26+6.83=32.83(万元)。
(5)业务3:销项税额=980×13%=127.4(万元)。
业务4:销项税额=5.096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127.4+5.096=132.496(万元),约132.50万元。
当期应缴纳增值税=132.50-32.83=99.67(万元)。
(6)①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980+980/2500×100)×5%=50.96(万元)。
②生产领用实木地板应抵扣消费税=3.23×50%=1.62(万元)。
③应缴纳消费税=50.96-1.62=49.34(万元)。
2022 05/2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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