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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12月发生如下业务:(1)12月2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该批南品成本为8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得知乙公司资金流转暂时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库存商品积压,仍将商品发出井办妥托收手续,同时纳税义务已发生。(2)12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标价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为16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20、N/30,且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于当日发出商品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甲公司基于对客户的了解,预计丙公司20天内付款的概率为90%,20天后付款的概率为10%。于当月20日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3)12月15日,向戊企业销售材料一批,价款为20000元,该材料发出成本为16000元。当日收取面值为22600元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5/17 09:37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现在是要求计算什么了?
2022 05/1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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