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12月发生如下业务:(1)12月2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该批南品成本为8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得知乙公司资金流转暂时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库存商品积压,仍将商品发出井办妥托收手续,同时纳税义务己发生。(2)12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标价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稅),实际成本为16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子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20、N/30,且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于当日发出商品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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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1/24 15:26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第一个业务:甲公司在12月2日向乙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由于乙公司资金流转暂时发生困难,实际纳税义务已发生。
第二个业务: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商品,该批商品的标价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为16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子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在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于当日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商品特征。
以上两个业务的增值税结算情况为:第一个业务,甲公司在税票上标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因此该批商品应付款为100万元;第二个业务,甲公司在税票上标明售价20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因此应收客户200万元减10%商业折扣,即为实际应收180万元。
拓展知识:
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中国税制改革中最重要的两种税种,消费税主要是收税于商业环节,即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收取,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消费;增值税则是税收大规模的税种,对企业收入产生了影响,其税额计算是按销售收入的比例来确定的。
2023 01/2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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