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得知乙公司资金流转暂时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库存商品积压,仍将商品发出并办手续,同时纳税义务已发生。
请问,为什么这里是发出商品120万元,不能是主营业务成本120万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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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2 | 提问时间:2022 04/27 09:26
发出商品是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出的产成品,也是企业用于会计核算的其中一个科目,企业收到货款并确认收入后,应当将“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若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将“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中。
2022 04/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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