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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农民收购胎菊,开具收购发票注明买价19.8万元;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票注明税额0.045万元,验收后因管理不善丢失60%,剩余40%领用加工成感冒冲剂(应税药品) 2.进口生产设备一台,海关核定关税完税价格450万元,向海关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并取得纳税凭证,该生产设备既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又用于生产免税药品 3.购进一批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票注明税额39万元;该原料共用于应税药品及免税药品的生产,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生产药品当月全部销售,其中应税药品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免税药品销售额200万元。 已知:甲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设备关税税率为10%。 1.计算业务1甲当月收购胎菊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业务2甲进口生产设备应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3.计算业务2甲进口的生产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说明理由 4.计算业务3甲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5/09 11:54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制药厂当月收购胎菊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9.8×10%+0.045)×(1-60%)=0.81(万元)。 (2)甲制药厂进口生产设备应当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450×(1+10%)×13%=64.35(万元)。 (3)甲制药厂进口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4.35万元。根据规定,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4)业务(3)甲制药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9×200÷(400+200)=13(万元)。  
2022 05/09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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