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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于2021年1月初将闲置商铺对外出租,合同约定1-2月为免收租金期间,3-12月不含增值税月租金为10万元,并约定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甲企业就出租商铺行为按照10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应该按照12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对甲公司作出补征税款的决定。问题: 1.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2.甲企业可否不缴纳税款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并简述理由。 3.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停止执行?
84785002 | 提问时间:2022 05/08 10:02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正确。理由: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2)不可以。理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022 05/0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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