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2021年2月对企业202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企业12月份将基建领用的材料成本2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中,由于企业生产产品成本已经进行了部分结转和销售,所以无法按照审核发现的20000元直接作为错账调整金额。2020年底企业的原材料科目余额是80000元,在产品科目余额是100000元,完工产品(库存商品)科目余额500000元,当期的已销售产品成本是400000元,基建工程尚未完工,假设该企业已经结账。要求:
(1)按“比例分摊法”计算错账调整金额在相关环节分摊的分配率、分摊数额。
(2)做出跨年度账务调整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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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27 21:47
(1)刘某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刘某应当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劳务报酬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增值税=80000÷1.03×3%=2330.10(元)
应缴纳城建税=2330.10×7%/2=81.55(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330.10×(3%+2%)/2=58.25(元)
应预缴个人所得税=(80000÷1.03-81.55-58.25)×(1-20%)×40%-7000=17809.63(元)
(3)企业为个人代为负担的税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不具有相关性和合理性。
2022 04/2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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