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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审计人员每年开拓业务收费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后,即可享有晋升机会。 (2)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对每个项目合伙人已完成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3)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重点关注与审计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确保审计意见是恰当的,而不必关注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 (4)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需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5)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工作底稿应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审阅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由事务所自行决定,但不得低于5年。 逐项指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是否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2 04/20 13:50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恰当。事务所应当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2)恰当。 (3)不恰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对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否充分且适当进行评价。 (4)恰当。 (5)不恰当。对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2022 04/20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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