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期限3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满一次还本付息。由于B公司利息销售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应于2020年12月开。
假设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A公司,2018、2019年度利息支出已自行进行纳税调增,问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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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1 12/29 22:04
学员您好,A公司2018、2019年的利息支出在账面做预提,但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因为未取得发票、也未实际支付,所以需做纳税调增,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前因已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可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因些可对2018、2019年的年度申报进行更正申报
2021 12/30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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