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视机厂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1)批发销售电视机一批,取得销售额600万元,开具专用发票;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4.6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2)向个体户销售电视机一批,价税合并收取销售额234万元。(3)将不含税价5万元的电视机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4)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和进项税额分别为250万元、42.5万元,专用发票本月已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另外支付运费8万元,并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5)购进生产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款分别为120万元、20.4万元。(6)本企业免税项目领用原材料一批,价款10万元。要求:计算电视机厂2019年7月应纳的增值税。要求:计算电视机厂2016年2月应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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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1 12/26 19:01
(1)混合销售从主业税率13%,销项税额=(600+4.68)/1.13*13%=69.56万元
(2)销项税额=234/1.13*13%=26.92万元
(3)销项税额=5*13%=0.65万元
(4)进项税额=42.5+8/1.09*0.09=43.16
(5)进项税额=20.4万元
(6)外购货物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进项税额转出=10/1.13*13%=1.15万元
应纳增值税=69.56+26.92+0.65-43.16-20.4+1.15=34.72
2021 12/26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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