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 C 商品250件, C 商品的协议价为每件200元。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 C 商品250件, C 商品成本为每件150元至5月30日,乙公司以毎件2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全部 C 商品200件,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48000元,增值税8160元。乙公司上述货款已收存其开户银行。8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代销清单上注明销售 C 商品20件。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40000元,增值税6800元。8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46800元。
分别编制甲乙公司的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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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97 | 提问时间:2021 11/16 18:55
同学,你好。稍等,老师看下问题哦。
2021 11/1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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