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购的材料成本为48.8万元的原木移送丙厂。委托加工C型实木地板,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售价。当月加工完毕甲厂全部收回后,对外销售7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其余30%留存仓库。 .甲厂留存仓库的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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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05 | 提问时间:2021 11/08 10:54
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由甲厂收回后补缴税款,对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甲厂留存仓库的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48.8+8)/(1-5%)×30%×5%=0.90(万元)。
2021 11/0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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