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19年8月转让位于市区的办公用房,取得售房款200万元。该办公用房2015年1月购入,购房发票上金额为80万元。转让时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应纳土地增值税额的增值额是( )。(当地契税税率4%,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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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6 | 提问时间:2021 09/23 14:13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2008年1月-2012年8月按满5年计算,评估价格=80×(1+5×5%)=100(万元),增值额=200-100-(200-80)×5%×(7%+3%)(城建税、教育费加)-200×0.005%-80×4%(购房时的契税)=90.19(万元)
2021 09/2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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